卷三  在基督內的生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<返回目錄>
第二部分   十戒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 「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樣

第二章

第五條

第五誡

不可殺人(出20:13; 申5:17)。

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「不可殺人!」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;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「傻子」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;誰若說「瘋子」,就要受火獄的罰(瑪5:21-22)。

  1.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,因為,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,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,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,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:在任何情況之下,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」。

一、尊重人的生命

救恩歷史的見証

  1. 在亞伯爾被他的哥哥加音殺害的敘述裡,聖經揭示了,自人類有史之初,由於原罪的遺毒,忿怒和嫉妒就盤據在人的心中。人成了他同類的仇敵。天主譴責這殺害兄弟的惡行說:「你作了甚麼?聽!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。你現在是地上所咒罵的人,地張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」(創4:10-11)。
  2. 天主與人類的盟約是由天主賜給人的生命召叫,和人兇殺施暴的呼聲交織而成的:

    我要追討害你們生命的血債。……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,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(創9:5-6)。舊約常把血視為生命的一個神聖記號。這教導是任何時代所需要的。

    聖經確定第五誡的禁令:「不可殺害無辜和正義的人」(出23:7)。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、違反金科玉律以及違反天主的神聖性。此禁令有普遍的約束效力:不論何時何地,無人例外。

  3. 在山中聖訓裡,基督提醒「不可殺人」(瑪5:21)的禁令,接著又禁止發怒,仇恨和報復。猶有甚者,基督要求他的門徒轉給另一面頰、愛自己的仇人。祂自己也不作自衛,並命令伯多祿把劍收回鞘內。

合法的自衛

  1.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,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、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。「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: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,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。……前者是有意的;後者是無意的」。
  2.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。因此,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。誰保衛自己的生命,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,不算是殺人的罪犯:
  3. 如果,為了自衛,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,這是不合法的。但是,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,這是合法的。……為得救並不要求,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;因為人應該保衛自己的生命,先於他人的生命。

  4. 合法的自衛,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、家庭或國家公益的人,不單是權利,也是重大的責任。
  5. 維護社會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會。對此,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,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,依照罪行的嚴重性,得採用適當的刑罰,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,不排除死刑的運用。基於類似的理由,掌權者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,有以武力擊退進攻者的權利。

    刑罰的效果,首先,在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。當這刑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,就有贖罪的價值。其次,這刑罰具有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安全的效果。最後,這刑罰具有治療的價值,在可能的範圍內,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。

  6.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夠對抗侵犯者而衛護人們的生命、保障公共的秩序和個人的安全,掌權者就應採用這些方法,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,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。

謀殺

  1. 第五誡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殺人,視之為嚴重的罪行。殺人者以及那些自願的同謀殺人者,都犯了觸怒天譴的罪行。
  2. 殺害嬰兒、兄弟、父母和配偶是特別嚴重的罪行,由於這些罪行破壞人性親情自然的聯繫。為了優生和公共衛生,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,也不能使任何謀殺成為正當的。

  3. 第五誡禁止,對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。道德律亦禁止,在無重大理由下,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,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。

    人類社會坐視造成大量死亡的飢荒,而不設法加以補救,是可恥的不義和嚴重的過錯。高利貸者和唯利是圖者的不正當交易,在人類大家庭中給兄弟手足造成饑饉和死亡,罪同間接謀殺。這類人確實難辭其咎。

    意外殺人,在倫理上,不能歸咎於當事人。但若無相當的理由,當事人雖無殺人的意圖,但由於採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動,他不能沒有嚴重的過錯。

墮胎

  1. 人的生命,自受孕的開始,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。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,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,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,便是其中之一。
  2.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,我已認識了你;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,我已祝聖了你(耶1:5)。

   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,我何時在母胎造成,我的骨骸禰全知情 (詠139:15)。

  3. 自第一世紀,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,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。這教導沒有改變過,也是不可改變的。直接墮胎,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,嚴重地違反道德律:

    不可以墮胎殺害胚胎,不可致新生嬰孩於死地。

  4. 生命之主天主,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,委託於人,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,完成這任務。故此,由妊娠之初,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。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。

  5.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,構成嚴重的罪過。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,按法典施予絕罰。「犯罪成立後」,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,「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,應受自科絕罰」。 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,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,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、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,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。
  6. 所有無辜者對個人生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,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

    「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受到公民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。這些人權不取決於個人,不取決於父母,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;人權乃屬於人的本性,寓於個人之內,源自使他開始存在的創造行動。在這些基本權利中,應列出自受孕至死亡,每個人對生命的權利和對身體完整的權利」。

    「當一條成文的法律,從立法所應給予的保障中,剔除某種人時,這時,國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眾人的平等。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,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權利出力服務時,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……。因此,既然要確保嬰兒自受孕之始應享有的尊重和保障,對所有故意侵犯其權利者,法律應制定相當的刑罰」。

  7.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,那麼就應盡其所能,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。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,如其他的人一樣。

    產前診斷在倫理上是許可的,「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,並為了維護或治療個體的目的……。 如果預料診斷的結果會引起墮胎的可能,這與道德律有嚴重的牴觸。一個診斷不應等於一次死亡的裁決」。

  8. 「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,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,加於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許可的,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癒,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,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存」。

    「培養人的胚胎,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,是不道德的」。

    「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,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,作人種選擇的生產。這類操縱乃違反人位格的尊嚴、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」。

安樂死

  1.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,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。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,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。
  2. 直接的安樂死,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,是結束殘障者、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。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。

    因此,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,一個行動或不行動,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,均構成一樁謀殺,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、他的造物主的失敬。在此事件中,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,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。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。

  3. 停止昂貴的、危險的、非常的、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,能是合法的。這是拒絕「過度堅持治療」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;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。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,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,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,不過,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。
  4. 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,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,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。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,使用止痛劑,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,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,如果死亡並非所願,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,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。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構成一個實踐無私愛德的特優方式。就此,安寧照顧應該受到鼓勵。

自殺

  1. 每一個人在賜給他生命的天主台前,對自己的生命負責。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。我們應該懷著感恩之情接受生命,並為了祂的尊榮和我們靈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。天主把生命委託給我們,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,不是生命的所有人。我們不得處置生命。
  2.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。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。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,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、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,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。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。
  3. 如果自殺者懷有作為榜樣的意思,尤其為年輕人,則自殺更增添了壞榜樣的嚴重性。故意幫助自殺,是違反道德律。

    嚴重的心理錯亂、憂慮,或者對考驗、痛苦、折磨的巨大恐懼,均能減輕自殺者的責任。

  4. 不應對一個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。天主能夠運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,給他們安排懺悔得救的機會。教會為自殺者祈禱。

二、尊重人的尊嚴

尊重他人的靈魂:不立壞榜樣

  1. 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。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。他傷害美德和正直,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。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,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,則構成嚴重的罪過。
  2. 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,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,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。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:「無論誰,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,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,繫在他的頸上,沉在海的深處更好」(瑪18:6)。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,負責訓導和教育他人的人,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,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塞人: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。
  3. 壞榜樣能來自法律或體制,也能來自時尚或輿論。

    據此,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: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,足以導致道德的墮落或宗教生活的腐敗,或造成「一些社會環境,不論有意無意,使一個符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變得十分困難,甚至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」。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騙條例的企業首腦、那些招致學子「憤慨」的老師,或那些操縱公眾輿論,使其脫離道德價值的人士。

  4. 凡使用本身的權柄慫恿別人作惡,就是立壞榜樣的罪人,並應對他直接或間接促成的惡負責。「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;但是,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禍的」(路17:1)。

重視健康

  1. 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天主委託給人的珍貴寶物。我們應該合理地小心照料,同時顧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。

    公民的健康維護要求社會的協助,以獲得公民得以成長和成熟的生存條件:衣食,住所,保健,基本教育,就業,社會保險。

  2.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體的生命,但並沒有把身體捧成是一個絕對的價值。道德反對新偶像崇拜:想要促進身體的崇拜,為它奉獻一切,把身體的健美和體育的成就當偶像來崇拜。這樣的觀念,因著在強者與弱者之間作淘汰性選擇的運作,能夠導致人際關係的反常。
  3. 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,如過度飲食,濫用煙、酒和藥物等。凡在酒醉的狀態下或由於過分的喜好快速,在路上、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,都構成嚴重的罪過。
  4.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嚴重的損害,除非在嚴格治療的指定下,是一個嚴重的過錯。私造和販賣毒品是可恥的行為,因為促使人作出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,也構成一種直接的幫凶。

對人的尊重和科學研究

  1. 在個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進行的科學實驗,不論是醫學的或者是心理學的,能促進疾病的治療和公共衛生的進步。
  2. 基礎的和應用的科學研究,構成一個意義深長的標記,顯示人主宰萬物。科學和技術,若用於為人服務,並促進眾人的整體發展,是珍貴的資源;但科技本身,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類進步的意義。科學和技術是為了人,由人而開始,靠人而發展;因此,科學和技術在人性和人的道德價值內,得到它們的目的並意識到自身的限度。
  3. 在科學研究及其應用上,宣稱道德中立,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。從另一方面說,科學研究取向的標準不能只取決於科技的效率,也不能為了給某些人帶來好處,而犧牲另一些人,更不能取決於流行的意識型態。科學和技術,由其自身的內在意義,要求無條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則;科學和技術應該依照天主的計畫和旨意,為人、為其不可轉讓的權利、以及為其真正和整體的利益服務。
  4. 以人作為對象的研究和實驗,不能使在本質上違反人之尊嚴和道德律的行為成為合法。接受研究和實驗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這樣的行為成為正當的。對人的實驗,若使接受實驗者的生命或身體及心理的完整性,承受不相稱的或可避免的危險,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。再者,對人的實驗,若沒有接受實驗者本人,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的話,有違人性的尊嚴。
  5. 器官的移植,若沒有取得捐贈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確同意,在道德上,是不可接受的。如果器官捐贈者,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,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,則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,而且能是一個功績。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,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,或者死亡,在道德上,是不能接受的。

尊重身體的完整

  1. 誘拐綁架擄人作人質是一種製造恐怖的手段,並因其威脅給受害者帶來無法忍受的折磨。在道德上,是不合法的。恐嚇威脅、不分青紅皂白地製造傷亡的恐怖主義,是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。採取對身體和對精神施暴,為迫使招供、為懲罰罪犯、為使異己分子懼怕、為發洩仇恨等所施的酷刑,都是蔑視人性和人性尊嚴。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團的醫療指示以外,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,損毀肢體,或絕育手術,都違反道德律。
  2. 在過去,有些殘酷的做法,曾是合法政權,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,一般應用的方法,而當時教會的牧者,多不提出抗議;事實上,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裡,也採用了羅馬法的逼供刑法。在這些遺憾的事件以外,教會始終教導寬大和仁慈的責任;教會禁止聖職人員流人的血。在近代,這些殘酷的做法,為維持公共秩序,既無必要,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權利,已是明顯的事實。相反,這些做法反而導致最壞的墮落,應該設法予以廢除。應為受害者和他們的劊子手祈禱。

尊重亡者

  1. 對臨終者應給予關懷與照顧,為協助他們在尊嚴和平安中,度過他們人生最後的時刻。他們應當得到親人祈禱的幫助。他們的親人應留意,使病人在適當的時刻領受聖事,為準備他們去會見生活的天主。
  2. 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,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。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;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──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。
  3. 為了法律的調查,或為了科學的研究,屍體的解剖,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。死後器官的免費捐贈是合法的,且能是一個功績。

    教會准許火葬,只要火葬並非對身體復活的信仰表示爭議。

三、維護和平

和平

  1. 我們的主在提出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(瑪5:21)時,要求內心的和平,並譴責導致殺人的憤怒和仇恨為不道德。

    憤怒是復仇的願望。「願對應受懲罰者施以報復」是不許可的;但是,「為了糾正惡習,並為了維護正義」,要求補償是值得讚揚的。如果憤怒的程度,致使他堅決願意殺害近人或嚴重地傷害對方,則是嚴重地違反愛德;也是大罪。主說:「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」(瑪5:22)。

  2. 故意的仇恨相反愛德。故意希望對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過。而故意希望對方遭到重大不幸時,罪過更為嚴重。「我對你們說: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,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,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……」(瑪5:44-45)。
  3.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長有賴和平。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,也不只限於保証敵對雙方武力上的均衡。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、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,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,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。和平是「秩序的和諧」。和平是正義的工程,愛德的成果。
  4. 世間的和平是「和平之王」(依9:5),默西亞、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實。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傾流的血,「在自己的身上誅滅了仇恨」(弗2:16),基督使人與天主和好,使祂的教會成了人類的合一及與天主結合的聖事。「他是我們的和平」(弗2:14)。祂宣稱「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」(瑪5:9)。
  5. 那些為了維護人的權利,放棄血腥和暴力,而甘願採取弱者的自衛方法的人士,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團的權益和義務,他們就是福音愛德的見証。他們合法地証明,訴諸暴力對身體和心智的危機所產生的毀滅與死亡,是多麼嚴重。

避免戰爭

  1. 第五誡禁止故意毀滅人性生命。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,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,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。
  2.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。

    然而,幾時「出現戰爭危機,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,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,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」。

  3. 應以嚴謹態度,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。此種決定的嚴重性,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,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:

    ──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、嚴重的和確定的;

    ──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;

    ──有成功的可靠條件;

    ──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,有更大的惡及混亂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,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,要求極度的明智。

    這些是在所謂「正義戰爭」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。

    負責公益者,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。

  4. 政府在此情況下,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

   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,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。如果他們能忠於職守, 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。

  5. 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,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。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。
  6. 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,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。「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, 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」。
  7. 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,傷兵和戰俘。

    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,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,均是罪行。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。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,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,應加以譴責,視為大罪。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。

  8. 「任何戰爭行為, 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,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,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」。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,尤其是原子武器、生物或化學武器者,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。
  9. 囤積武器,在許多人看來,是使可能的敵人,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。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証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。這嚇阻方法,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。武器競賽不能保証和平。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,反而增加戰爭危險。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,而花費龐大的資源,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。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,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。
  10. 武器生產及交易,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。因此,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。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,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,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。
  11. 不義、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、嫉妒、不信任及傲慢,在人與人之間、國與國之間蔓延,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。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,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: 

    如果以人類都是罪人而言,常有戰爭的危險在威脅著,直到基督再來,常是一樣。但以人類在愛中合一而言,則將戰勝罪惡,並戰勝暴力,直到實現這句預言:「人們將把自己的刀劍鑄成鋤頭,將自己的槍矛製成鐮刀;民族與民族不再持刀相向,人們也不再學習戰鬥」(依2:4)。

撮要

  1. 「一切活動的生魂,一切血肉之人的靈魂都握在祂的手中」(約12:10)。
  2. 所有人的生命,自受孕的一刻,直到死亡,是神聖的,因為天主是為了人自己而愛人,使他成為生活的和神聖的天主的肖象。
  3. 殺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造物主的神聖。
  4. 殺人的禁令並不廢止另一權利,就是使不義的攻擊者無法再害人。合法的自衛是負責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責任。
  5. 嬰兒自受孕之初,就有生存的權利。直接墮胎,就是故意墮胎,不論是作為目的或方法,都是「罪惡的勾當」,嚴重地違反道德律。教會按教會法以絕罰處分這違反生命的罪行。
  6.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該像人一樣看待,那麼也該像任何人一樣受到完整的保護、照顧和治療。
  7. 刻意的安樂死,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,都構成兇殺,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,並對生活的天主、造物主不敬。
  8. 自殺是嚴重地違反義德、望德和愛德。這是第五誡所禁止的。
  9. 壞榜樣以行動或缺失,故意引人犯罪,是嚴重的罪過。
  10. 所有的戰爭引來災禍和不義,我們應該用一切合理的方法,避免戰爭。教會祈禱:「主啊,從飢餓、瘟疫和戰爭中拯救我們」。
  11. 在武裝衝突中,教會以及人的理智都聲明,道德律仍恆常有效。故意違反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,均是罪行。
  12. 「軍備競賽是人類極大的創傷,無情地傷害窮人」。
  13. 「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,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」(瑪5:9)。

第六條

第六誡

不可姦淫(出20:14; 申5:17)。

你們一向聽人說過「不可姦淫」,而我對你們說:「凡注視婦女,有意貪戀她的,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」(瑪5:27-28)。

一、「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…… 」

  1. 「天主是愛,在祂內有一種相愛共融的奧跡。祂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類男女……在其內銘刻了愛與共融的召叫,也賦予他們相稱的能力和責任」。

    「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……造了男人、女人」(創1:27);「你們要生育繁殖」(創1:28);「天主造人的時候,是按自己肖象造的,造了男人、女人,造他們的那一天,祝福了他們,稱他們為人」(創5:1-2)。

  2. 在肉身與靈魂合一之下,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響。性特別牽涉到感情、相愛和生育的能力,也更廣泛地關係到與別人建立共融的連繫的能力。
  3. 每一個人,不論男女,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性別。生理、心理和靈性的差異互補性,都是導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發展。夫婦的和諧與社會的和諧,部分有賴於怎樣活出兩性之間的互補、互賴與互相支持。
  4. 「在創造男人和女人時,天主給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」「人有位格,同樣,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,因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樣造成的」。
  5. 兩性的每一方面,尊嚴相等,雖則方式不同,都是天主大能及溫柔的肖象。男女在婚姻中的結合,就是在肉體方面,效法造物主的慷慨與多產:「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,依附自己的妻子,二人成為一體」(創2:24)。人類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結合而來。
  6. 耶穌來,是為恢復受造界原有的純潔。在山中聖訓裡,祂嚴格地解釋天主的計畫:「你們一向聽說過:『不可姦淫』!我卻對你們說:凡注視婦女,有意貪戀她的,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」(瑪5:27-28)。天主所結合的,人不可拆散。

    教會的聖傳領會到,第六誡涵蓋有關人類「性」的全部內容。

二、貞潔的聖召

  1. 貞潔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,由此人在肉體與靈性方面得到內在的合一。性表示人是屬於肉體的與生物的世界,但當男女完全地和終身地彼此交付,使性整合於人與人的關係時,性便屬於個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。

    所以,貞潔的德行包括著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。

人的完整

  1. 貞潔的人保存那在他內的生命與愛之力量的完整。這種完整確保人位格的一體性,反對任何傷害它的行為,因此不容雙重的生活及語言。
  2. 貞潔需要學習自制,就是人性自由的訓練。二者的取捨是明顯的:人控制其情慾,則得平安;如果受制於它,則不愉快。「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行事,意即出於個人的心悅誠服而行事,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,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。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,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,追求其宗旨,同時又辛勤而又有效地運用合宜的方法,這樣的人才算達到其尊嚴」。
  3. 誰願意忠於洗禮誓願,並願抵抗誘惑,應注意下列方法:認識自己、實行合乎所處情況的靈修功夫、遵守天主的誡命、修練德行,並忠於祈禱。「實際上貞潔使我們重新整合;它把我們領回到我們因分散而失落的一體性」。
  4. 貞潔的德行由樞德中的節制之德所推動,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滲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貪求。
  5. 自制是一項長期努力的工作。不可認為一次獲得即永遠獲得。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階段都得重新努力。在某一時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,比如,在人格形成期、在童年及青春期。
  6. 貞潔有成長的規律,在不同階段的過程中,會出現不完美甚至罪過的情況。「有操守及貞潔的人,經由許多自由的決定,日復一日地建立自己,因此他根據成長的階段,認識、喜愛並完成倫理的美德」。
  7. 貞潔特別顯出個人的功夫,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,因為「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,是互相依屬的」。貞潔假定尊重人的權利,尤其是接受資訊和教育的權利。此資訊與教育該尊重人類生命中道德與精神的幅度。
  8. 貞潔是一種道德方面的美德。 貞潔也是天主的禮物、恩寵、屬靈工作的結果。聖神賜給領洗而重生的人,效法基督的純潔。

完整的自我交付

  1. 愛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。在愛德的影響下,貞潔就像學習自我交付的學校。自制導向自我交付。貞潔使實踐它的人,在近人面前,變成天主信實和仁愛的見証。
  2. 貞潔之德在友情中開展。貞潔指給門徒,如何追隨並效法基督,祂選擇了我們作祂的朋友,祂把自己完全交付給我們,並使我們分享祂的天主性。貞潔是不朽的許諾。

    貞潔明顯地表達於對近人的友愛中。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展的友情,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。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。

不同形式的貞潔

  1.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貞潔。基督徒「穿上了基督」(迦3:27)、各種貞潔的模範。基督的所有信徒,都被召叫,按照他們個別的生活方式,度貞潔的生活。在洗禮時,基督徒就已承諾要以貞潔引導自己的感情。
  2. 「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,而有不同的修練貞潔的方式:有些人守童貞或過獨身奉獻的生活,以卓越的方式更易專心事主;另一些人,不論已婚或未婚,均按道德律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」。已婚者須守夫妻間的貞潔,其餘的人須以節制實行貞潔:
  3. 貞潔之德有三種形式:就是夫婦、寡居者及童貞者三種。我們不應讚美其一,而排斥其它。這就是教會的紀律豐富之處。

  4. 已訂婚者被召以節制持守貞潔。他們受此考驗,將發現彼此的敬重,並將學習在忠信與希望中,從天主那裡彼此接納。他們將把夫妻之愛特有的溫存,保留到婚姻時。他們要彼此幫助在貞潔中成長。

違反貞潔的罪

  1. 邪淫是錯亂的慾念,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,而只求性快感,在道德上是錯亂的。
  2. 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,從而得到性的快感。「在一脈相傳、恆久不變的傳統中,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,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,都毫不猶豫地肯定,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」。「無論其動機為何,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,故意使用性功能,都違反其目的」。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,而「性關係為了道德的要求,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,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」。

   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,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,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、沾染惡習的影響、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,把道德責任減少甚至極為輕微。

  3.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(未結婚)的男女之性交行為。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,並違反人的性,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育。此外,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,便是嚴重的壞榜樣。
  4. 色情產品是把伴侶表達親密之性行為,無論是真實的或偽裝的,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。色情產品違反貞潔,因為它使夫婦行為變質,這原是夫妻彼此親密的交付。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(表演者、商人及社會大眾)之尊嚴,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,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。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,是嚴重的罪過。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。
  5. 賣淫傷害當事者的尊嚴,使其淪為肉慾快樂的工具。嫖客嚴重地犯罪相反自己:違反在洗禮時曾經承諾的貞潔,玷污自己的身體,聖神的宮殿。賣淫構成社會的大患。受害者通常涉及婦女,但也有男人、兒童及少年 (在最後二者情況中,又增加了壞榜樣的罪)。賣淫固然常是嚴重的罪過,但是窮困、壓榨及社會的壓力,可能減輕罪責。
  6. 強姦是指以暴力強行與一個人有性關係。它破壞正義與愛德。強姦深深傷害每一個人對尊重、自由、身體及道德完整的權利,造成嚴重傷害,能終生烙在受害者身上。強姦常是一項本質上邪惡的行為。如果是由父母所犯 (亂倫),或是由師長對託付給他們教養的孩子所犯,則強姦更為嚴重。

貞潔與同性戀

  1.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,或女人間,對同一性別的人,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。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,它具有不同的形式。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。根據聖經,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,聖傳常聲明「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」,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,排除生命的賜予,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。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。
  2.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,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。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;正是這事實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了一種考驗。對他們應該以尊重、同情和體貼相待。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。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,如果他們是基督徒,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,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。
  3.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。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,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,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,他們可以,也應該,漸次地並決心地,走向基督徒的成全。

三、夫妻之愛

  1. 性是導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愛的。在婚姻中夫婦身體的親密,變成心靈共融的記號和保証。為領過洗的人,婚姻的關係因聖事而聖化。
  2. 「男人和女人藉著夫婦本有而又獨特的行為,彼此互相給予的性,不純粹是生理的事,而是關係到人最內在之處。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為,必須包含著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許、至死不變的全部的愛」。
  3. 多俾亞從床上坐起來,對撒辣說:「妹妹,起來!我倆一同祈禱,祈求我們的上主,在我們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」。她便起來,於是一起祈禱,祈求上主保佑他們。他們開始祈禱說:「我們祖宗的天主,禰是應受讚美的!…是禰造了亞當,是禰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,作他的輔助和依靠,好從他們二人傳生人類。禰曾說過:「男人獨處不好,要給他造一個相稱的助手」。上主,現在我娶這個妹妹,並不是由於情慾,而是出於真心真意。求禰憐憫我和她,賜我們白頭偕老!」。他們和聲答說:「阿們!阿們!」隨後便睡了一夜(多8:4-9)。

  4. 「夫妻親密而聖潔的結合是正當且高貴的行為。以合乎人性方式將之活出來,可表達並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,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實」。性是喜悅和快樂的泉源:
  5. 造物主自己……建立,使在彼此[生育的]功能中,夫妻體驗到一種身體及心靈的快樂與滿足。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樂與享受時,並沒有犯任何罪過。他們接受造物主願意他們作的事。不過,夫妻應該知道適可而止。
  6. 藉著夫妻的結合,婚姻的雙重目的得以實現: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傳遞。婚姻的這雙重意義及價值,不能分開,同時既不歪曲夫妻的靈性生活,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,及家庭的未來。

    男女夫妻之愛,因此置於忠貞與生育的雙重要求之下。

夫妻的忠貞

  1. 夫婦雙方形成「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,此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,並由祂賦予固有的法則。這結合藉婚姻盟約,就是由當事人無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」。二人決定性地、全部地彼此互相交託。他們不再是兩個人,而是形成一個身體。由夫妻自由締結的盟約,要求他們維持婚姻的專一性及不可拆散性。「天主所結合的,人不可拆散」(谷10:9)。
  2. 忠貞表示言出必行。天主是信實的。婚姻聖事使男女二人進入基督對教會的信實。藉著夫妻的貞潔,他們為此奧跡向世界作証。

    金口聖若望提醒年輕新婚丈夫,要對他們的妻子這樣說:「我以手臂擁抱你,我愛你,我更喜愛你勝過我自己的生命。因為現在的生命不算甚麼,我最切望的夢想是與你共度這生命,使能保証將來在那為我們保留的生命中永不會彼此分離……我把你的愛放在一切之上,我沒有比這更痛苦的事,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」。

婚姻與生育

  1. 生育是一個恩賜,是婚姻的一個目的,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。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,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。因此,教會「站在生命的一邊」。教會教導「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」。「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的這端道理,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,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:結合和生育」。
  2. 夫妻奉召傳衍生命,他們分享天主的創造能力及父性。「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,視為他們固有的使命。他們應當知道,在履行這使命時,他們是造物主的合作者,又是解釋者。因此,他們應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責任感,滿全其任務」。
  3. 此責任的一個特點關乎調節生育。為了正當的理由,夫妻可以計畫子女出生的相隔時間。他們應查証自己的意願,不是出於自私,而是出於慷慨,此慷慨符合負責的生育計畫。再者,他們應按照道德的客觀標準,來規範他們的行為:
  4. 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的傳生人類的問題,其實際行動的道德性,並不僅以個人的誠意及其動機的評估為標準,而應以人的本性及其行為作客觀的標準;在真正夫妻之愛裡,要尊重互相交付及傳生人類的整個意義。要做到這點,人們非誠心潛修夫妻的貞潔不可。

  5. 「在保持結合和生育這兩個主要觀點後,夫婦性行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愛的意義,以及指向人類最高尚的作父母的聖召」。
  6. 週期的節制, 即建基於自我觀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,是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的。這些方法尊重夫婦的身體,鼓勵他們之間的恩愛,並有助於他們學習真正的自由。相反地,「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,或在進行中,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,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,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,或作為手段」,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。
  7. 由於人工避孕,那表達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語言,被另一種客觀上與之矛盾的語言取代,而後者不再表達完全互相的交付。這不但導致人正面地拒絕對生命的開放,而且歪曲夫妻之愛的內在真理,因為這愛要求整個人的奉獻。……人工避孕和應用安全期節育方法在人學和倫理上的區別,涵蓋對人和性的兩種看法,二者互不相容。

  8. 「再者,人人須知,人的生命及傳遞生命的任務,不僅限於此世,在此找不到其圓滿的幅度和意義,而是常應針對人類永遠的命運來了解」。
  9. 國家應為國民的福祉負責。因此,政府干預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。它可藉客觀的和尊重人的資訊來干預,但不可用獨裁和高壓的手段。政府總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動。他們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負責人。 政府沒有權力鼓勵違反道德的節育方法。

子女的恩賜

  1. 聖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,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,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。
  2. 當配偶發現不能生育時,其痛苦是強烈的。亞巴郎問天主說:「禰能給我甚麼﹖我一直沒有兒子……」(創15:2)。辣黑爾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說:「你要給我兒子,不然我就要死!」(創30:1)。
  3. 針對為減少人類不孕症進行的研究,是值得鼓勵的,條件是這些研究應「按照天主的計畫與意願,為人服務,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,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務」。
  4.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(精子或卵子的贈予,子宮借用),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。這些技術 (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)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、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。這也違背了「唯有夫妻,經過他們二人,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」。
  5. 這種技術,實行在配偶身上(同體人工受精或受胎),可能傷害較少,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。這使性行為與生育行為分離。使嬰兒存在的行為,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,而是「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,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,對人的開始和去向,建立起技術的操控。這樣作成的操控,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與平等」。「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,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,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…… 。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在合一的關係,才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育」。
  6. 嬰兒不是該有的,而是恩賜的。「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」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。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,如果這樣,將成立所謂的「對子女有權利」。在此領域內,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:就是「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,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」的權利。
  7. 福音明示,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。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,仍然不孕,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,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。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,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,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。

四、侵犯婚姻尊嚴的罪

  1. 通姦,係指夫妻的不忠。當二人發生性關係,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,即使是短暫的關係,他們就犯了通姦罪。基督譴責通姦,即使僅是慾念。第六誡及新約絕對禁止通姦。先知們揭發其嚴重性。他們視通姦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。
  2. 通姦是一種不義。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。通姦損害婚姻盟約的記號,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,侵害婚姻制度,違反婚姻賴以建立的合約。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,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。

離婚

  1.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, 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。祂廢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。

    在已受洗者之間,「完成而既遂的婚姻,除死亡之外,任何人間權力,或因任何原因,皆不得拆散」。

  2.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,夫妻分居,但仍維持婚姻關係,能是合法的。
  3. 如果民法離婚,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,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,則可以容忍,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。

  4.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,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、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。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,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。離婚而重新結婚,雖為民法所承認,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: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:
  5. 假如丈夫與其妻分離後,接近另一女人,他本人是姦夫,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通姦罪;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,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,傾心於她。

  6. 離婚是不道德的,也是因為它把錯亂引進家庭及社會中。這種錯亂產生嚴重傷害:配偶被遺棄,孩子因父母分離受到精神傷害,且多次是父母彼此爭奪的對象;離婚的效果有傳染性,成了社會真正的災禍。
  7. 在一對配偶中,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,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。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,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,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,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,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。

其它侵犯婚姻尊嚴的罪

  1. 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,由於切望皈依福音,有責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,其困境是可了解的。然而,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。它「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: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,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,因為在婚姻中,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,因而是專一的、排他的」。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,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。
  2.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,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,所發生的親密關係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:「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……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!……以我們的主耶穌的大能……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,摧毀他的身體……」。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,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。
  3.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,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比。在此情況,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榜樣,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,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。
  4. 自由結合是當一對男女達到性親密的關係,卻拒絕給予法定和公開的儀式。

    這種結合方法是騙人的:在這種結合下,雙方並不承諾任何事情,因而表示對另一方、對自己或對將來都缺乏信心,這種結合有甚麼意思呢﹖

    自由結合包括各種狀況:姘居、根本拒絕婚姻本身、不能長期承諾受約束。這些情況都侵害婚姻的尊嚴;摧毀家庭的觀念;削弱忠信的意識。它相反道德律:性行為應該只在婚姻內發生;婚外性行為常構成一個重罪,並被排除於聖事共融之外。

  5. 現在有些人有結婚的意願,卻要求一種「試婚的權利」。不管這些從事過早的性關係者的意圖如何堅定,「過早的性關係,不可能保証在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中的誠實和忠信,特別不可能保護他們免於幻想和任性」。肉體的結合,唯有在男女之間建立了決定性的生活團體之後,道德上才是合法的。人類的愛情不能容忍「試婚」。愛情要求在人與人之間全部的、決定性的給予。

撮要

  1. 「愛是每一個人基本的和天賦的召叫」。
  2.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,天主給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嚴。每人應承認並接納自己的性別。
  3. 基督是貞潔的模範。每一個領過洗的人,都被召叫,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,度貞潔的生活。
  4. 貞潔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。貞潔要求自我控制的練習。
  5. 手淫、行淫、色情產品及同性戀行為,都是嚴重違反貞潔的罪。
  6. 夫妻自由所締結的盟約,包括忠實的愛。這盟約要求他們堅守婚姻的不可拆散性。
  7.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、恩賜和目的。夫妻傳衍生命,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。
  8. 調節生育表現負責的生育計畫中的一點。夫妻的意向雖是正當的,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(比如:直接絕育或人工避孕)。
  9. 通姦及離婚、多妻及自由結合,都嚴重地違反婚姻的尊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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