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 在基督內的生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<返回目錄>
第二部分   十戒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 「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樣

第二章

第七條

第七誡

不可偷盜 (出20:15; 申5:19)。

不可偷盜 (瑪19:18)。

  1.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,以及造成他人財物上的任何損失。第七誡命令人,以正義和愛德管理地上的財物及勞苦的成果。第七誡為了公益,要求尊重財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權。基督徒的生活應努力使這世界的財物,導向天主及弟兄的友愛。

一、財物的普遍用途及私有權

  1. 在起初,天主把大地及其資源,託付給人類共同管理,好使人類細心照顧,以勞作統治大地,並享受其果實。世上的財物是供全人類使用的。不過,把土地分配給人們,是為保障他們生活安全,以免受到貧困及暴力的威脅。財物歸為私有,是合理的,是為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,幫助每人供給自己基本的需要,以及負責被照顧者的需要。這種私有權應該能夠使人與人之間自然的連帶責任顯示出來。
  2. 私有權,是由勞力、或由他人繼承、或由贈予而獲得,私有權並不廢除大地是給與整個人類的原始事實。雖然為促進公益,需要尊重私有財產,尊重其權利及其運用,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。
  3. 「當人使用合法擁有的財富時,不應將財富看成自己專有的,而應視作公有的,意即不但惠及個人,而且惠及他人」。 財富使其擁有者成為天主眷顧的管理人,應使之結果,並與他人共享,首先與他的近人。
  4. 生產的財富,物質的與非物質的,諸如土地與工廠,專長與藝術,都需要其擁有者細心維護,以便其生產造福最大多數人。那些擁有、使用及消費財富者,應有節制地使用,保留給客人、病人與窮人最好的一分。
  5. 政權為了公益,有權利也有義務,規範私有財產權的合法運用。

二、尊重人及其財物

  1. 在經濟事務上,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求人實踐節制之德,為調節對世物的貪婪;要求實踐正義之德,為保護他人的權利,並給予他所應有的;要求實踐連帶責任之德,以遵守金科玉律並隨從基督的慷慨,「祂本是富有的,為了你們卻成了貧困的,好使你們因著祂的貧困而成為富有的」(格後8:9)。

尊重他人的財物

  1. 第七誡禁止偷竊,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,侵佔他的財產。如果能夠假定物主的同意,或者他的拒絕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財物的普遍使用原則,則不算偷竊。這就是在急切而明顯的情況下,為解決立即、實質的需要(食物、避難所、衣服……),唯一的辦法是支配並使用別人的財物。
  2. 以任何方法不義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財物,即使不觸犯民法規定,都是違反第七誡。同樣,故意保留借來的財物或遺失的物品;商業上的欺騙;支付不公道的薪酬;以別人的無知或困境作投機生意;哄抬物價等。

   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:投機,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,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;賄賂,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;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;偷工減料、逃避稅捐、偽造支票及發票、過度消費和浪費。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,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。

  3. 許諾應該遵守;契約應該嚴格遵守,只要所作承諾是公道的。大部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取決於在自然人之間的,或在法人之間的契約效力。諸如,買賣的商業契約,租賃或勞工契約,任何契約都應以善意來訂立和履行。
  4. 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,據此而依照他們的權利來規範人間之交易。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;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、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。沒有交換正義,任何其他形式的正義都是不可能的。

    交換正義不同於法定正義,它指成員對團體應該公平的付出;同樣交換正義也與分配正義有分別,後者規定團體(國家)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。

按照交換正義,為賠補所犯下的不正義,必須把所偷竊的財物償還給物主。耶穌讚賞匝凱的承諾:「我如果欺騙過誰,我就以四倍賠償」(路19:8)。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,必須償還;如果物品已經消失,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,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。同樣,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,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,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,都有償還的責任;例如,凡出令指揮、協助或窩藏贓物者。

博彩遊戲(紙牌等)或打賭,本身並不違反正義。但如果剝奪了某人為了維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,則變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。遊戲的慾望有危險變成嚴重的奴役。不正義的賭博或遊戲作弊,構成嚴重的事項,除非所加的傷害是輕微的,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認為此傷害無足輕重。

  1. 第七誡禁止下面的行為或企業:以自私的或意識型態的、商業的或獨裁的任何理由,引領人們走上奴役,貶抑他們的尊嚴,把他們視為貨物買賣交易。藉暴力把人們貶抑到一種生產工具或獲利的來源,這是違反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的罪。聖保祿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隸,「不再是一個奴隸,而是一位弟兄……在主內的人」(費16)。

尊重受造界的完整

  1. 第七誡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。動物、植物及無生物都是自然地導向過去、現在和將來人類的公益。宇宙的動物、植物和礦物資源的使用,不能脫離道德的要求。造物主將無生物及生物的統治權給予人類,並不是絕對的;而是要人關心近人的生活品質,包括為後代著想;這統治權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對待受造界的完整。
  2. 動物是天主的受造物。天主以自己的關懷照顧牠們。牠們就以其生存本身,讚美光榮天主。因此,人們應該友善對待牠們。這不禁使人想起聖人們如:聖方濟‧亞西西,或聖斐理伯‧內利,怎樣以愛對待動物。
  3. 天主把動物託給了按照自己的肖象而受造的人來管理。因此人使用動物為食物並製成衣服,是合理的,可以馴服牠們,使能在人的工作及休閒上有所幫助。在合理的範圍內,在動物身上作醫學及科學的試驗,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作法,因為對治療及救人的生命有所助益。
  4. 使動物無故地受罪,或蹧蹋牠們的生命,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。與其為動物花費大量金錢,而不優先救助人的急難,同樣是不相稱的事。可以愛護動物,但不應該把專屬於人的情懷,轉移到動物身上。

三、教會的社會教導

  1. 「基督的啟示引導我們,對社會生活法規,增加深刻的理解」。教會從福音中對人的真理領受圓滿的啟示。當教會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時,她以基督之名,向人們証實其尊嚴及其與別人共融的召叫;教會教導人,與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義與和平的要求。
  2. 「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」,教會對社會經濟事務,也發表其道德的論斷。在道德層面上,教會擁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:教會關懷公益的現世層面,是因為公益導向至善,亦即我們的最終目的。教會對現世財產及社會經濟的關係,努力啟發正確態度。
  3. 教會的社會教導發展於十九世紀,正是福音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遇,與消費物資生產的新結構,與社會、國家、權力的新概念,與勞動和財產的新形式相衝擊之時。教會的社會教導,在經濟、社會事務上的發展,証實教會教導的持久性價值,同時証實教會恆常生活而主動的聖傳的真正意義。
  4. 教會的社會教導,包括一套理論,其表達是隨著教會依照耶穌基督的全部啟示,在聖神的協助下,解釋歷史過程中的事件時所形成的。這種教導越啟發信友的行動,越能為善意的人所接受。
  5. 教會的社會教導提供反省的原則,指出判斷的標準,提供行動的方向:

    任何認為社會關係只取決於經濟因素的主張,都違反人的本性及其行為。

  6. 一種以獲利為唯一規則,以經濟活動為最終目的的理論,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。無節制地貪圖金錢必然產生敗壞的惡果,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許多衝突的原因之一。

    一個「犧牲個人及社團的基本權利,而就合集體生產組織」的體系,違反人的尊嚴。凡是把人貶抑為純粹獲利工具的作法,就是奴役人,引人崇拜金錢,助長無神主義的擴張。「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錢」(瑪6:24; 路16:13)。

    教會在現代已揚棄那與「共產主義」或「社會主義」聯合的極權主義及無神主義。此外,教會也拒絕「資本主義」、個人主義,以及把市場的法則視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。只憑中央企畫來控制經濟,將敗壞社會關係的基礎;經濟的控制專憑市場的法則,並不能實施社會正義,「因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,並不能由市場來獲得滿足」需要按照正確的價值等級,並為了公益,鼓勵一種市場和經濟創業活動的合理控制。

四、經濟活動與社會正義

  1. 經濟活動的發展、生產的成長,是用來為滿足人們的需要。經濟生活不只為了生產的增加,利潤或權勢的增加;而應首先導向為人服務,為全人,並為全體人類服務。經濟活動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導,但也應在道德範圍內,尊重社會正義,以回應天主對人的計畫。
  2. 人的工作是直接從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來,並被召叫,彼此協同、彼此服務,治理大地、延續創造的工程。因此,工作是責任:「誰不願意工作,就不應該吃飯」(得後3:10)。我們以造物主的恩賜及天賦的才能工作,為能光榮天主,並獲得救贖。人藉著辛苦勞力,與納匝肋的木匠,和加爾瓦略山上被釘的耶穌相結合;在某種方式下,與天主聖子,在救贖工程上合作。人每天背著十字架,在他被召叫所盡的職務上,表示願意作耶穌的門徒。工作在基督的聖神內可以是聖化的方法,並給現世的事務帶來生機。
  3. 在工作中,人行使並完成一部分銘刻於其本性的潛能。工作首要的價值是在於人自身,他是創作者,也是受益者。工作是為了人,而不是人為了工作。

    每人應該能從工作中獲取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資源,並為人類團體服務。

  4. 每人都有創業的權利;每人都應合理使用其才能,為能對全體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貢獻,並為獲取其努力的正當成果。應留意遵守合法當局基於公益所訂的法規。
  5. 經濟生活引發各種不同的利益,往往是彼此對立的利益。這樣,說明了為何有衝突的出現,而這些衝突是經濟生活的特色企業的負責人、薪資階級的代表,如工會的代表、以及有時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員,將盡一切努力,藉尊重社會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談判,化解糾紛。
  6. 國家的責任。「經濟活動,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,無法在制度、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狀態中展開。反之,它假定了一些條件:如對於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的確實保障,穩定的幣制,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務。所以,國家的首要任務,乃在於給這些安全條件提供保証,使得那些從事工作和生產的人,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,並因此而受到鼓勵,願意誠實而有效地去工作……國家的另一任務,在於監視、督導經濟方面人權的實行狀況。不過,這方面首要的責任不屬於國家,而屬於組成社會的機構,以及各種不同社團和協會」。
  7. 企業負責人,在社會面前,應承擔他們的工作對社會應負的經濟與環保的責任。他們應考慮到人群的福祉,而不應只顧利潤的增加。當然,利潤也是必要的。利潤得以實現投資,保障企業的前途,也保障就業。
  8. 工作和就業的機會應向所有的人開放,不論男人或女人、健康者或殘障者、本地人或外地人,都不得有所歧視。就社會這方面來說,它應按照環境而協助國民獲得工作及就業。
  9.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應有的成果。拒絕發給或不按時發給薪資可以構成嚴重的不義。為衡量公平的酬勞,應同時考慮到每人的需要與貢獻。「工作的酬報應當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務、生產技能,以及企業的情形與公益,相稱地維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質、社會、文化及精神生活」。雙方的同意並不足以表示薪資總額是合理的,在道德上是正當的。
  10. 罷工為得到相稱的好處成為不可避免、甚至必需的辦法,則罷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。如果有暴力相伴,或所要達到的目標不直接與工作條件相關,或與公益相反,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。
  11. 不給社會保險機構,償付合法權力所規定的費用,是不公道的。

    失業為受害者幾乎常是對其尊嚴的打擊,並對生活的平衡是一種威脅。除了對當事人是一種傷害,對其家庭亦生出許多危險。

五、國際間的正義與連帶責任

  1. 在國際層面上,資源和經濟實力的差距是如此之大,以致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真正「鴻溝」。一方面是那些握有及發展增產工具的國家,另一方面是那些債台高築的國家。
  2. 宗教、政治、經濟及財政性質的種種原因,帶給今日「社會問題……一個全球性的幅度」。在國與國之間,政治已是互相依賴的,因此須有連帶責任。為不讓「邪惡手法」阻止較不開發的國家的進步,連帶責任更是不可缺少的。應以共同努力,朝向道德、文化及經濟發展的目標,動員一切資源,以取代濫用的,或高利貸的財政系統,並取代國際間不公平的貿易來往、軍備競賽,「要重新訂定價值體系,釐清價值優先秩序」。
  3. 富有的國家對那些不能靠自己確保其發展的能力,或因歷史上悲慘事件阻礙了其發展的國家,有重大的道德責任;這是一個連帶責任與愛德的責任;如果富有國家的財富來自沒有公平償付過的資源,則更是一個正義的義務。
  4. 直接援助是對即時的、非常的急需,一個適當的回應,比如天然的災害、傳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。但這不足以彌補匱乏的情況所造成的嚴重損害,也不足以應付長久的需要。應該改進國際經濟及財政機構,好能對尚未發展的國家,促進公平的交易。應該支持貧窮國家的努力,他們正尋求成長與解脫 。這些原則更該以特別的方法,運用於農業工作的領域。農民,特別在第三世界,構成絕大多數的窮苦大眾。
  5. 增長對天主的意識,及對自我的認知,是人類社會完整發展的基礎。這種發展增多物質財富,用之於服務人及其自由。這種發展減少貧苦與經濟剝削,也增進人對各種文化認同的尊重,並向超越開放。
  6. 直接干預政治建設,及社會生活的組織,不是教會牧者的事。這種責任是平信徒聖召的一部分,他們以自己的主動與其他公民合作。社會行動能有多種具體途徑。不過,社會行動總是為了公益,並須與福音的信息和教會的訓導符合。這是平信徒的事,「他們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熱誠,去使現世的事務富有生命,並顯示他們是和平與正義的倡導者」。

六、對窮人的愛護

  1. 天主祝福那幫助窮人者,譴責那不顧窮人者:「求你的,就給他;願意向你借貸的,你不要拒絕」(瑪5:42)。「你們無條件得來的,也要無條件分施」(瑪10:8)。從他們為窮人所作的,耶穌將認出祂的被選者。當「窮苦人得了喜訊」(瑪11:5)時,就是基督臨在的記號。
  2. 「教會愛護窮人……是教會恆久傳統的一部分」。這是受真福的福音、耶穌的貧窮、耶穌對窮人的關注所啟發,也應該是勞苦工作的一個動機,「好能賙濟貧乏的人」(弗4:28)。這種對窮人的關愛,不只延伸到物質的貧窮,也延伸到文化與宗教多種形式的貧窮。
  3. 愛護窮人與無節制的愛財或自私的濫用錢財不能並存:
  4. 好!你們富有的人啊,現在哭泣哀號吧!因為你們的災難快來到了。你們的財產腐爛了,你們的衣服被蛀蟲吃了,你們的金銀生了銹,這銹要作控告你們的証據,也要像火一樣吞食你們的肉。你們竟為末日積蓄了財寶!看,工人們收割了你們的莊田,你們卻扣留他們的工資,這工資喊冤,收割工人的呼聲,已進入了萬軍上主的耳中。你們在世上奢華宴樂,養肥了你們的心,等候宰殺的日子。你們定了義人的罪,殺害了他,他卻沒有抵抗你們(雅5:1-6)。

  5. 金口聖若望強有力地提醒:「不讓窮人來分享我們的財產,這是偷竊他們,除掉他們的生命。我們所持有的財物,不是我們的,是他們的」。「首先要滿足正義的要求,因正義應付給的東西,不可作為愛德的恩賜去給」。
  6. 當我們給與貧窮者必需的物品,我們不是施予他們我個人的慷慨,我們是還給他們原來是他們的東西。與其說我們完成一項愛德的行為,不如說實行正義的行為。

  7. 哀矜神工(慈善事業)是愛德行為,我們藉以幫助我們的近人,在其肉身與精神的需要上。教導、勸告、安慰和鼓勵是精神的慈悲,一如寬恕和忍耐。身體的慈悲工作,特別在於給飢者以食、無屋者以住、裸者以衣、探望病人與坐牢者、埋葬死者 在這些行為中,施捨給窮人,是兄弟友愛的一種主要的見証,也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:
  8. 有兩件內衣的,要分給那沒有的;有食物的,也要照樣作 (路3:11)。只要你們把所擁有的都施捨了,那麼,一切對你們便潔淨了(路11:41)。 假設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,且缺少日用糧,即使你們中有人給他說:「你們平安去吧!穿得暖暖的,吃得飽飽的!」卻不給他們身體所必需的,有甚麼益處呢(雅2:15-16)5?

  9. 「在眾多的形態之下:物質的缺乏、不義的壓制、生理和心理的疾病、最後還有死亡,這些人間的悲慘是脆弱的人性顯明的標誌,人自第一次犯罪之後,就處於脆弱中而需要救恩。這是為何人間的悲慘贏得了救主基督的憐憫,願意把悲慘承擔起來,並與其「弟兄中最弱小的」認同。這是為何受悲痛壓迫的人都是教會優先關愛的對象。教會自創立以來,儘管其間有許多人為的缺點,卻未停止藉慈善事業致力於安慰、保護和解救他們。教會藉無數的慈善事業所作的,都是隨時隨地不可或缺的」。
  10. 從舊約開始,種種法律措施(赦免年、禁止付息借貸、禁止扣留抵押品、繳什一稅的義務、每日應付給散工工資、摘剩餘葡萄的權利、拾落穗的權利),都是回應申命紀的勸勉:「既然在這地上總少不了窮人,為此我吩咐你說:對你地區內困苦貧窮的弟兄,你應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」(申15:11)。耶穌把這句話當成自己的:「你們常有窮人和你們在一起;至於我,你們卻不常有」(若12:8)。祂沒有使古代先知的話失去鋒芒:「用銀錢購買窮人,以一雙鞋換取貧人」(亞8:6),祂邀請我們認出祂在貧苦弟兄們身上的臨在:

    有一天,聖羅撒‧利馬的母親責備她在家裏收留窮人及病人,她對母親說:「當我們服事窮人及病人時,我們服事耶穌。我們不應該對幫助我們的近人感到厭倦,因為在他們身上我們服事耶穌」。

撮要

  1. 「不可偷盜」(出20:15; 申5:19)。「偷竊的,貪婪的……勒索人的,都不能繼承天國」(格前6:10)。
  2. 第七誡命令人在管理世間的財物及人類勞作的成果上,應實踐正義和愛德。
  3. 受造界的財富是為全人類用的。私有權不能廢止財產的普遍用途。
  4. 第七誡禁止偷竊。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,侵佔他的財產。
  5. 凡以不義的方法拿走或運用他人的財物,都是違反第七誡。違反正義,就要賠償。違反交換正義,需要償還偷竊的東西。
  6. 道德律禁止,一切把人當商品而奴役人性、買賣、交易人口的行為,無論其目的是商業的或獨裁政權的。
  7. 造物主對宇宙的礦物、植物、動物所給予人的統治權,不能脫離道德義務,連同對後代人類的義務在內。  
  8. 動物是賜給人類管理的,應該友善地對待牠們。動物可供人在需要時合理的享用。
  9. 當基本人權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時,教會對經濟社會事務可加以判斷,教會關心人現世的公益,是基於現世福祉應導向我們的最終目的,止於至善。
  10. 人是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的創作者、中心和目的。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,天主為眾人創造的財產,能夠按正義,並由於愛德的協助,實際到達眾人手裏。
  11. 工作的首要價值是在於人,人是主使者和目的。藉著工作人參與造物主的工程。人與基督結合完成的工作,能有救贖性。
  12. 真正的發展,是全人的發展。就是讓每人的潛能成長,以回應自己的聖召,這就是天主的召叫 1。
  13. 對窮人的佈施是弟兄友愛的見証:亦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。
  14. 在廣大人群中,有的受飢挨餓、有的流離失所,怎能不在他們身上認出拉匝祿──福音比喻中飢餓的乞丐 1?怎能聽不到耶穌的話:「便是沒有對我做」(瑪25:45)?

 

第八條

第八誡

不可作假見証,害你的近人(出20:16; 申5:20)。

你們曾聽過對古人說:「不可發虛誓,但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」(瑪5:33)。

  1. 第八誡禁止在對別人的關係上歪曲真理。這項道德規定來自神聖子民的聖召,要作天主的見証,而天主是真理,天主要真理。違反真理的罪,就是以言語、以行為表示拒絕致力於道德的正直:是對天主根本的不忠,因此破壞盟約的基礎。

一、生活於真理中

  1. 舊約証實: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。祂的話是真理。祂的法律是真理。 祂的「信實,代代流傳」(詠119:90)。因為天主是「真實的」(羅3:4),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。
  2. 在耶穌基督身上,天主的真理全部彰顯出來。「滿溢恩寵和真理」(若1:14),祂是「世界的光」(若8:12),祂就是真理。「凡信我的人,不留在黑暗中」(若12:46)。耶穌的門徒「存留在祂的話內」,好能認識「使他們自由、使他們成聖」的真理。跟隨耶穌,就是因「真理之神」而生活(若14:17),祂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, 並把人「引入一切真理」(若16:13)。耶穌教導祂的門徒,無條件地愛真理:「你們的話應當是: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」(瑪5:37)。
  3. 人天生傾向於真理。人有責任尊重真理,並為真理作証:「人有其尊嚴,因他們是人……受其天性的驅使,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,尤其是宗教的真理。每人也有責任固守已認識的真理,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」。
  4. 真理是作事及說話的正直,叫作誠實、誠懇或坦率。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,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,並承認自己所言為真,避免口是心非、假裝與偽善。
  5. 「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,就是說,如果不顯示出真理,就不可能共同生活」。真理之為德行,就是要正當地給予他人所應得的。誠實就是在應說的事和應保守的緘默之間,適當地保持中庸:這包括正直與謹慎。按正義,「人對另一人應正直地顯示真理」。
  6. 基督的門徒接受「在真理中生活」,即依照主的榜樣度簡樸生活,也存留於祂的真理中。「如果我們說我們與祂相通,但仍在黑暗中行走,我們就是說謊,不履行真理」(若一1:6)。

二、「為真理作証」

  1. 基督在比拉多前聲明,祂是「為真理作証而來到世界上」(若18:37)。基督徒不應以「為主作証為恥」(弟後1:8)。在要求為信仰作証的情形中,基督徒應毫不含糊地明認自己的信仰,如同聖保祿面對他的審判者所作的。基督徒應該「對天主和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」(宗24:16)。
  2. 基督徒參與教會生活的責任,促使他們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義務的見証。這種見証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傳下去。見証是一種正義行為,証實真理或使人認識真理。
  3. 所有基督徒,無論生活在甚麼地方,都應藉生活的榜樣及言語的見証,顯示出他們因聖洗而成了新人,並因聖神的能力藉堅振聖事而強化。

  4. 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,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見証。殉道者為死而復活的基督作証,他與基督因愛德而結合。他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証。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。請「你們讓我成為猛獸的食物,只有藉著牠們我才能到達天主那裡」。
  5. 教會非常仔細地,收集了那些為証實他們的信仰而至死不屈的人的記錄。這就是殉道錄。這構成以鮮血寫成的真理檔案:

    世界的快樂與這世紀的王權,於我毫無益處。對我來說,為(與)基督(結合)而死,勝過統治大地全球。我所尋找的就是祂,祂曾為我們而死;我所願望的就是祂,祂曾為我們而復活。我的出生日期已經迫近……。

    我讚美禰,因為禰曾認為今天此時我可被列入殉道者的行列中……信實及真理的天主,禰堅守了禰的許諾。為了此一恩寵,為了這一切,我讚美禰、稱謝禰,並為了天上永遠的大司祭,禰可愛的聖子、耶穌基督,我光榮禰。祂與禰及聖神同在,藉著祂,光榮歸於禰,現在及來世,永無窮盡。阿們。

三、違反真理的罪

  1. 基督的門徒「穿上新人,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,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」(弗4:24)。「戒絕謊言」,他們放棄了「各種邪惡、各種欺詐、虛偽、嫉妒和各種誹謗」(伯前2:1)。
  2. 偽証與虛誓。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,具有特別的嚴重性。在法庭前、就是偽証。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,就是虛誓。這些行為促成無辜者的定罪,或者開脫有罪者,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。這種行為嚴重危害正義的施行,及法官判決的公平。
  3. 尊重別人的聲望,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。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:

    ──武斷,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,甚或默認,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;

    ──誹謗,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,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;

    ──誣衊,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,傷害別人的聲望,使人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。

  4. 為了避免武斷,每人應盡其所能,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、言及行為。
  5. 任何善良的基督徒,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,而不輕易譴責;如果無法保護,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。倘若他懂錯了,便該用愛心糾正他;如果這還不夠,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,使他明白,而彌補缺點。

  6. 誹謗與誣衊是破壞近人的聲望名譽。既然名譽是社會對人性尊嚴的見証,每人都有天賦權利享有自己的名譽、聲望與尊重。因此,誹謗及誣衊傷害正義與愛德。
  7. 應當禁止藉諂媚、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,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。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,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。服務的善意或友情,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。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、為迴避壞事、應付一件必然的事,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,則是輕微的罪。
  8.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。諷刺也是一樣,它有意輕視別人,惡意醜化別人的行為。
  9. 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」。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:「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……他沒有真理:他幾時撒謊,正出於他的本性,因為他是撒謊者,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」(若8:44)。
  10. 謊言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。謊言是說話或行事違背真理,使有權利認識真理者,陷入錯誤。謊言傷害人對真理及對近人的關係,也侵害人與其言語對天主的基本關係。
  11. 謊言的嚴重性,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、環境狀況、撒謊者的意圖,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。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,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,則變成大罪。
  12. 謊言本身是應受譴責的,因為是對言語的褻瀆,而言語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傳給人。刻意藉違背真理的言詞,引人陷入錯誤,在正義與愛德上構成過失。如果欺騙的意圖,使那些受騙的人,有危險造成悲慘結局,則負罪更大。
  13. 謊言(原來就是傷害誠實之德),是對他人的一種真正暴力。它打擊人的認知能力,而這正是一切判斷和決定的先決條件。謊言含有使人意見不合的胚芽,及由此不合而產生的一切壞事。謊言為整個社會是一種不幸;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,撕裂社會組織的關係。
  14. 即使犯錯者已被寬恕,關於正義與真理所犯的一切錯誤,仍有補償的責任。如果不可能公開地賠補,應該私下來作;如果對受害人無法直接賠補,應該以愛德的名義,給予道義上的補償。這項賠償的責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罪過。這種賠償,是道義的,有時是物質的,應該按照所造成的損害來衡量。賠償是良心上的責任。

四、尊重真理

  1. 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。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。這在實際情況中要求評估,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。
  2. 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傳播的情況時,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。別人的好處與安全、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,都是足夠的理由,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,或使用謹慎的言詞。為避免壞榜樣,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。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。
  3.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,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。「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;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,或其他任何方式,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」。
  4. 職業秘密,如政治家、軍人、醫生、律師等所持有者,或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,應當予以遵守,除非在特殊情況中,保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、受託付者,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,而且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。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,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,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,亦不得予以公開。
  5.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。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求,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,應保持合理的平衡。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,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,是可譴責的。

五、社會傳播媒體的使用

  1. 在現代社會中傳播媒體在資訊、文化及教育方面,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。隨著技術的進步、傳播資訊的豐富與多元,以及輿論所發生的影響,此一角色更形擴大。
  2. 媒體提供的資訊,是為公益服務。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、自由、正義與連帶責任的資訊:
  3. 為妥善行使這種權利,要求傳播的事實應常是真實的,在正義與愛德的條件下是完整的,而且傳播的方式也當是正直的、適當的,這是說,不可違反道德規範、人的權利及人的尊嚴。採訪消息時如此,傳播消息時亦當如此。

  4. 「社會的所有成員在這方面都必須盡正義與愛德的義務。所以應藉社會傳播媒體,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」。連帶責任就是真實的及正確的傳播,以及意見自由交流的一種結果。這樣的傳播與交流有助於認識,並尊重他人。
  5. 社會傳播工具(尤其是大眾媒體)能夠在接收者身上,產生某種被動性,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。面對大眾傳播媒體,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。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,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。
  6. 基於職業的關係,新聞工作者在資訊傳播上,有責任服務真理,及不侵犯愛德。他們應以同樣的關心,努力尊重事實的本身,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。他們要避免造謠中傷。
  7. 「基於公益,政府應負起特殊責任;政府的任務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」 。政府宣布法律,並監督其實施,要保証,不因媒體的妄用,「致使民間風氣墮落、社會進步受阻」。政府應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。政府及時地、誠實地提供有關公益的資訊,回答民眾有根據的憂慮。決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,假借媒體,而操縱輿論。政府使用媒體時,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。
  8. 道德輿論應譴責極權國家的內幕,他們有系統地捏造事實,藉傳播媒體對輿論施行政治統治,「操縱」公開審判的被告與証人,並扼殺及壓制他們視為「輿論的罪惡」的一切,以為如此就可以確保他們的暴政。

六、真、美與聖藝

  1. 行善帶來自然的心靈快樂與道德的美麗。同樣,真理包含著心靈之美的喜悅與光輝。真理本身是美的。言語中的真理,是用理性的方式表達對受造的與非受造的實體之認識,這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;不過,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達方式,這些表達方式是補充的,特別能喚起那些無法言傳的事,人心靈的底蘊、靈魂的提昇、天主的奧秘。在天主藉著真理之言語啟示於人之前,祂先藉著受造界的普遍語言,就是祂聖言的工程、祂智慧的工程,啟示給人:宇宙的秩序與和諧,連小孩和學者都會發現,「受造物的偉大和美麗使他們以類比方式認識創造者」(智13:5),「因為全是美麗的根源所創造的」(智13:3)。
  2.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發,是全能者榮耀的真誠流露,因此任何污穢都不能侵入祂內。她是永遠光明的反映,是天主德能的明鏡,是天主美善的肖象(智7:25-26)。智慧比太陽還美麗,壓倒一切星座;如與光明相比,她佔優勢;因光明還要讓位於黑夜,但邪惡絕不能戰勝智慧 (智7:29-30) 。我實在愛慕智慧的美麗 (智8:2)。

  3. 「按天主的肖象而受造」(創1:26)的人,也藉著自己藝術品的美麗,表達與天主造物主關係的真理。事實上,藝術是一種屬於人的特有表達形式;除了尋找生活的所需是一切生物共有的傾向之外,藝術是天賦給人的內心極豐富的資源。產生於造物主賦與的秉賦,及人本身的努力,藝術是一種應用的智慧,它連合了知識與技巧,由耳目所能接觸到的表達方式給實體的真理一種形式。對真理及萬物的熱愛達到某一程度,藝術與天主的創造活動有些相似。與人的其他活動一樣,藝術本身不是一個絕對的目的,它是以人的最終目的為方向,而更顯高貴。
  4. 如果聖藝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,就是真的、美的:就是說在信德與崇拜中,使人想起並讚頌天主那超越萬物的奧跡、那顯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與仁愛的不可見的卓越美麗,[基督是]「天主光榮的反映,天主本體的真相」(希1:3),在祂身上「住著有形可見的整個圓滿的天主性」(哥2:9),在至聖童貞天主之母、天使以及聖人們身上反映的靈性美麗。真正的聖藝使人朝拜、祈禱、愛慕造物主、救世主、至聖的聖化者天主。
  5. 因此主教們,由他們自己或代理人,應該注意提倡新的、舊的各種形式的聖藝,並以同樣的關心,排除一切不合信德的真理,以及不合聖藝真正美的事物於禮儀及宗教建築之外。

撮要

  1. 「不可作假見証,害你的近人」(出20:16)。基督的門徒穿上了「新人,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,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」(弗4:24)。
  2. 真理或誠實是一種德行,在於表示自己的行為真實,自己所言為真,避免口是心非、假裝與偽善。
  3. 基督徒不應以言行「為主作証為恥」(弟後1:8)。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証。
  4. 尊重別人的名譽、聲望,禁止一切誹謗、誣衊的言語及行為。
  5. 謊言就是說假話,有意欺騙那有權利知道真相的近人。
  6. 犯了違反真理的罪,就應補償。
  7. 「金科玉律」(瑪7:12)助人在實際的環境中分辨,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。
  8. 「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」。職業的秘密應該遵守。為別人有害的秘密,不應該公開。
  9. 社會有權利得到基於真理、自由及正義的資訊。在運用大眾傳播工具上,宜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。
  10. 2513美術,尤其是聖藝,「其本質就是要以人工,對天主的無限美善,作某種程度的表達;聖藝越能別無目的,而極力使人心靈歸向天主,就越能增加對天主的讚美與光榮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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