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三  在基督内的生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[返回目录        
第二部分 十诫

 

第二章  「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」
第五条

第五诫

    不可杀人(出20:13; 申5:17)。

    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:「不可杀人!」谁若杀了人,应受裁判。我却对你们说: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,就要受裁判;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「傻子」,就要受议会的裁判;谁若说「疯子」,就要受火狱的罚(玛5:21-22)。
  1.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,因为,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,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,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。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,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:在任何情况之下,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」。
    一、尊重人的生命
    救恩历史的见证
  2. 在亚伯尔被他的哥哥加音杀害的叙述里,圣经揭示了,自人类有史之初,由於原罪的遗毒,忿怒和嫉妒就盘据在人的心中。人成了他同类的仇敌。天主谴责这杀害兄弟的恶行说:「你作了甚麽?听!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。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,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」(创4:10-11)。
  3. 天主与人类的盟约是由天主赐给人的生命召叫,和人凶杀施暴的呼声交织而成的:
    我要追讨害你们生命的血债。……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,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(创9:5-6)。旧约常把血视为生命的一个神圣记号。这教导是任何时代所需要的。

    圣经确定第五诫的禁令:「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」(出23:7)。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、违反金科玉律以及违反天主的神圣性。此禁令有普遍的约束效力:不论何时何地,无人例外。

  4. 在山中圣训里,基督提醒「不可杀人」(玛5:21)的禁令,接着又禁止发怒,仇恨和报复。犹有甚者,基督要求他的门徒转给另一面颊、爱自己的仇人。他自己也不作自卫,并命令伯多禄把剑收回鞘内。
    合法的自卫
  5.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,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、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。「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: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,另一个是攻击者的死亡。……前者是有意的;後者是无意的」。
  6.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。谁保卫自己的生命,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,不算是杀人的罪犯:
    如果,为了自卫,采用大於实际需要的暴力,这是不合法的。但是,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,这是合法的。……为得救并不要求,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;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,先於他人的生命。
  7. 合法的自卫,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、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,不单是权利,也是重大的责任。
  8. 维护社会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。对此,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,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,依照罪行的严重性,得采用适当的刑罚,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,不排除死刑的运用。基於类似的理由,掌权者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,有以武力击退进攻者的权利。

    刑罚的效果,首先,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。当这刑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,就有赎罪的价值。其次,这刑罚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。最後,这刑罚具有治疗的价值,在可能的范围内,有助於罪犯的改过迁善。

  9.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够对抗侵犯者而卫护人们的生命、保障公共的秩序和个人的安全,掌权者就应采用这些方法,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,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。
    谋杀
  10. 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,视之为严重的罪行。杀人者以及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,都犯了触怒天谴的罪行。
    杀害婴儿、兄弟、父母和配偶是特别严重的罪行,由於这些罪行破坏人性亲情自然的联系。为了优生和公共卫生,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,也不能使任何谋杀成为正当的。
  11. 第五诫禁止,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。道德律亦禁止,在无重大理由下,让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险中,以及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。

    人类社会坐视造成大量死亡的饥荒,而不设法加以补救,是可耻的不义和严重的过错。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,在人类大家庭中给兄弟手足造成馑和死亡,罪同间接谋杀。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。

    意外杀人,在伦理上,不能归咎於当事人。但若无相当的理由,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,但由於采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动,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。

    堕胎
  12. 人的生命,自受孕的开始,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。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,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,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,便是其中之一。
    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以前,我已认识了你;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,我已祝圣了你(耶1:5)。

    我何时在暗中构形,我何时在母胎造成,我的骨骸全知情 (咏139:15)。
  13. 自第一世纪,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,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。这教导没有改变过,也是不可改变的。直接堕胎,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,严重地违反道德律:
    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,不可致新生婴孩於死地。

    生命之主天主,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,委托於人,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,完成这任务。故此,由妊娠之初,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。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。
  14. 正式参与堕胎的行动,构成严重的罪过。教会对於这违反生命的罪行,按法典施予绝罚。「犯罪成立後」,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,「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,应受自科绝罚」。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,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,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、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,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。
  15. 所有无辜者对个人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,是公民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因素
    「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应该受到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。这些人权不取决於个人,不取决於父母,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施予;人权乃属於人的本性,寓於个人之内,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。在这些基本权利中,应列出自受孕至死亡,每个人对生命的权利和对身体完整的权利」。
    「当一条成文的法律,从立法所应给予的保障中,剔除某种人时,这时,国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众人的平等。当国家不为全体公民,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权利出力服务时,则法治国家在基础上便受到威胁……。因此,既然要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重和保障,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,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」。
  16.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视为人,那麽就应尽其所能,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护。胚胎也该受到照顾和治疗,如其他的人一样。

   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,「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,并为了维护或治疗个体的目的……。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,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触。一个诊断不应等於一次死亡的裁决」。

  17. 「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,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,加於胚胎的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,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,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,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」。

    「培养人的胚胎,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,是不道德的」。

    「有些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不是为了治疗,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,作人种选择的生产。这类操纵乃违反人位格的尊严、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分」。

    安乐死
  18.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,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。有病的或残障的人应该得到支持,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。
  19. 直接的安乐死,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,是结束残障者、患病者或濒死者的生命。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。

    因此,若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,一个行动或不行动,无论因其本身或其意图,均构成一桩谋杀,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、他的造物主的失敬。在此事件中,人善意所犯的错误判断,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的本质。安乐死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。

  20. 停止昂贵的、危险的、非常的、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,能是合法的。这是拒绝「过度坚持治疗」。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;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。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,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,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,不过,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。
  21. 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,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,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。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,使用止痛剂,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,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,如果死亡并非所愿,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,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。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构成一个实践无私爱德的特优方式。就此,安宁照顾应该受到鼓励。
    自杀
  22. 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,对自己的生命负责。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。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,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。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,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,不是生命的所有人。我们不得处置生命。
  23.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。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。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,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、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,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。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。
  24.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,尤其为年轻人,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。故意帮助自杀,是违反道德律。

    严重的心理错乱、忧虑,或者对考验、痛苦、折磨的巨大恐惧,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。

  25. 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。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,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。教会为自杀者祈祷。
    二、尊重人的尊严
    尊重他人的灵魂:不立坏榜样
  26. 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。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。他伤害美德和正直,并能导致他的弟兄属灵的死亡。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方式,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,则构成严重的罪过。
  27. 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,或由於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,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。这促使我们的主发出了这个诅咒:「无论谁,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,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,系在他的颈上,沉在海的深处更好」(玛18:6)。由於自然身分或职务,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,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,耶稣曾以此责备经师和法利塞人:把他们比做伪装羔羊的豺狼。
  28.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或体制,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。

    据此,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: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,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,或造成「一些社会环境,不论有意无意,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,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」。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骗条例的企业首脑、那些招致学子「愤慨」的老师,或那些操纵公众舆论,使其脱离道德价值的人士。

  29. 凡使用本身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,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,并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。「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;但是,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」(路17:1)。
    重视健康
  30.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委托给人的珍贵宝物。我们应该合理地小心照料,同时顾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。

    公民的健康维护要求社会的协助,以获得公民得以成长和成熟的生存条件:衣食,住所,保健,基本教育,就业,社会保险。

  31.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体的生命,但并没有把身体捧成是一个绝对的价值。道德反对新偶像崇拜:想要促进身体的崇拜,为它奉献一切,把身体的健美和体育的成就当偶像来崇拜。这样的观念,因着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作淘汰性选择的运作,能够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。
  32. 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过度的行为,如过度饮食,滥用烟、酒和药物等。凡在酒醉的状态下或由於过分的喜好快速,在路上、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险的行为,都构成严重的罪过。
  33.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严重的损害,除非在严格治疗的指定下,是一个严重的过错。私造和贩卖毒品是可耻的行为,因为促使人作出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,也构成一种直接的帮凶。
    对人的尊重和科学研究
  34. 在个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进行的科学实验,不论是医学的或者是心理学的,能促进疾病的治疗和公共卫生的进步。
  35. 基础的和应用的科学研究,构成一个意义深长的标记,显示人主宰万物。科学和技术,若用於为人服务,并促进众人的整体发展,是珍贵的资源;但科技本身,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类进步的意义。科学和技术是为了人,由人而开始,靠人而发展;因此,科学和技术在人性和人的道德价值内,得到它们的目的并意识到自身的限度。
  36. 在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上,宣称道德中立,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。从另一方面说,科学研究取向的标准不能只取决於科技的效率,也不能为了给某些人带来好处,而牺牲另一些人,更不能取决於流行的意识型态。科学和技术,由其自身的内在意义,要求无条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则;科学和技术应该依照天主的计划和旨意,为人、为其不可转让的权利、以及为其真正和整体的利益服务。
  37. 以人作为对象的研究和实验,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之尊严和道德律的行为成为合法。接受研究和实验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这样的行为成为正当的。对人的实验,若使接受实验者的生命或身体及心理的完整性,承受不相称的或可避免的危险,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。再者,对人的实验,若没有接受实验者本人,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话,有违人性的尊严。
  38. 器官的移植,若没有取得捐赠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,在道德上,是不可接受的。如果器官捐赠者,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,与受赠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,则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,而且能是一个功绩。若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,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,或者死亡,在道德上,是不能接受的。
    尊重身体的完整
  39. 诱拐绑架掳人作人质是一种制造恐怖的手段,并因其威胁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忍受的折磨。在道德上,是不合法的。恐吓威胁、不分青红皂白地制造伤亡的恐怖主义,是严重地违反正义和爱德。采取对身体和对精神施暴,为迫使招供、为惩罚罪犯、为使异己分子惧怕、为发仇恨等所施的酷刑,都是蔑视人性和人性尊严。除了属於严格治疗范团的医疗指示以外,对无辜者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,损毁肢体,或绝育手术,都违反道德律。
  40. 在过去,有些残酷的做法,曾是合法政权,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,一般应用的方法,而当时教会的牧者,多不提出抗议;事实上,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里,也采用了罗马法的逼供刑法。在这些遗憾的事件以外,教会始终教导宽大和仁慈的责任;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人的血。在近代,这些残酷的做法,为维持公共秩序,既无必要,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权利,已是明显的事实。相反,这些做法反而导致最坏的堕落,应该设法予以废除。应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刽子手祈祷。
    尊重亡者
  41. 对临终者应给予关怀与照顾,为协助他们在尊严和平安中,度过他们人生最後的时刻。他们应当得到亲人祈祷的帮助。他们的亲人应留意,使病人在适当的时刻领受圣事,为准备他们去会见生活的天主。
  42. 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,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。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;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——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。
  43. 为了法律的调查,或为了科学的研究,体的解剖,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。死後器官的免费捐赠是合法的,且能是一个功绩。

    教会准许火葬,只要火葬并非对身体复活的信仰表示争议。

    三、维护和平
    和平
  44. 我们的主在提出「不可杀人」的诫命(玛5:21)时,要求内心的和平,并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为不道德。

    愤怒是复仇的愿望。「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以报复」是不许可的;但是,「为了纠正恶习,并为了维护正义」,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。如果愤怒的程度,致使他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,则是严重地违反爱德;也是大罪。主说:「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,就要受裁判」(玛5:22)。

  45. 故意的仇恨相反爱德。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过。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,罪过更为严重。「我对你们说: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,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,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……」(玛5:44-45)。
  46.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长有赖和平。和平不是单指没有战争,也不只限於保证敌对双方武力上的均衡。如无对人们财产的保护、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、对民族和个人的尊严的尊重,弟兄情谊的经常实施,和平不可能在人间实现。和平是「秩序的和谐」。和平是正义的工程,爱德的成果。
  47. 世间的和平是「和平之王」(依9:5),默西亚、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实。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倾流的血,「在自己的身上诛灭了仇恨」(弗2:16),基督使人与天主和好,使他的教会成了人类的合一及与天主结合的圣事。「他是我们的和平」(弗2:14)。他宣称「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」(玛5:9)。
  48. 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,放弃血腥和暴力,而甘愿采取弱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士,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团的权益和义务,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。他们合法地证明,诉诸暴力对身体和心智的危机所产生的毁灭与死亡,是多麽严重。
    避免战争
  49. 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性生命。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,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,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。
  50.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。

    然而,几时「出现战争危机,而又没有拥有管辖权及足够能力的国际组织,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後,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」。

  51. 应以严谨态度,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。此种决定的严重性,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,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:
    ——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、严重的和确定的;
    ——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;
    ——有成功的可靠条件;
    ——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,有更大的恶及混乱。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,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,要求极度的明智。
    这些是在所谓「正义战争」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。

    负责公益者,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。

  52. 政府在此情况下,有权利和义务加予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

    献身於军旅生活为祖国服务者,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。如果他们能忠於职守, 他们真的有助於国家的公益与和平的维系。

  53. 基於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的人,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群。公权力应予以公平的安排。
  54. 教会和人的理性肯定,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。「不是因为战争不幸地爆发, 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为所欲为」。
  55. 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,伤兵和战俘。

    任何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,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,均是罪行。盲目的服从不足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。因此对歼灭一个民族,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行为,应加以谴责,视为大罪。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。

  56. 「任何战争行为, 毫不辨别地消灭整个都市或广阔地区及其居民,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,应坚决而不犹豫地加以谴责」。现代战争的危机是对持有科学武器,尤其是原子武器、生物或化学武器者,提供触犯这类罪行的机会。
  57. 囤积武器,在许多人看来,是使可能的敌人,放弃战争的似是而非的办法。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证国际间和平最有效的方法。这吓阻方法,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。武器竞赛不能保证和平。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,反而增加战争危险。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,而花费庞大的资源,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。军备竞赛增多冲突的理由,也增加扩展冲突的危险。
  58. 武器生产及交易,触及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益。因此,公权力有权利与义务予以管制。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体的利益,不能使煽动国际间的暴力与冲突,而又危害国际公法秩序的企业合法化。
  59. 不义、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、嫉妒、不信任及傲慢,在人与人之间、国与国之间蔓延,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。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,有助於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: 
    如果以人类都是罪人而言,常有战争的危险在威胁着,直到基督再来,常是一样。但以人类在爱中合一而言,则将战胜罪恶,并战胜暴力,直到实现这句预言:「人们将把自己的刀剑铸成锄头,将自己的枪矛制成镰刀;民族与民族不再持刀相向,人们也不再学习战斗」(依2:4)。
    撮要
  60. 「一切活动的生魂,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」(约12:10)。
  61. 所有人的生命,自受孕的一刻,直到死亡,是神圣的,因为天主是为了人自己而爱人,使他成为生活的和神圣的天主的肖象。
  62. 杀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造物主的神圣。
  63. 杀人的禁令并不废止另一权利,就是使不义的攻击者无法再害人。合法的自卫是负责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责任。
  64. 婴儿自受孕之初,就有生存的权利。直接堕胎,就是故意堕胎,不论是作为目的或方法,都是「罪恶的勾当」,严重地违反道德律。教会按教会法以绝罚处分这违反生命的罪行。
  65.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该像人一样看待,那麽也该像任何人一样受到完整的保护、照顾和治疗。
  66. 刻意的安乐死,不论是属何种形式或何种动机,都构成凶杀,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,并对生活的天主、造物主不敬。
  67. 自杀是严重地违反义德、望德和爱德。这是第五诫所禁止的。
  68. 坏榜样以行动或缺失,故意引人犯罪,是严重的罪过。
  69. 所有的战争引来灾祸和不义,我们应该用一切合理的方法,避免战争。教会祈祷:「主啊,从饥饿、瘟疫和战争中拯救我们」。
  70. 在武装冲突中,教会以及人的理智都声明,道德律仍恒常有效。故意违反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,均是罪行。
  71. 「军备竞赛是人类极大的创伤,无情地伤害穷人」。
  72. 「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,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」(玛5:9)。
第六条

第六诫

    不可奸淫(出20:14; 申5:17)。

    你们一向听人说过「不可奸淫」,而我对你们说:「凡注视妇女,有意贪恋她的,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」(玛5:27-28)。
    一、「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…… 」
  1. 「天主是爱,在他内有一种相爱共融的奥迹。他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类男女……在其内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召叫,也赋予他们相称的能力和责任」。

    「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……造了男人、女人」(创1:27);「你们要生育繁殖」(创1:28);「天主造人的时候,是按自己肖象造的,造了男人、女人,造他们的那一天,祝福了他们,称他们为人」(创5:1-2)。

  2. 在肉身与灵魂合一之下,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响。性特别牵涉到感情、相爱和生育的能力,也更广泛地关系到与别人建立共融的连系的能力。
  3. 每一个人,不论男女,应承认并接受自己的性别。生理、心理和灵性的差异互补性,都是导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发展。夫妇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,部分有赖於怎样活出两性之间的互补、互赖与互相支持。
  4. 「在创造男人和女人时,天主给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」「人有位格,同样,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,因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样造成的」。
  5. 两性的每一方面,尊严相等,虽则方式不同,都是天主大能及温柔的肖象。男女在婚姻中的结合,就是在肉体方面,效法造物主的慷慨与多产:「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,依附自己的妻子,二人成为一体」(创2:24)。人类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结合而来。
  6. 耶稣来,是为恢复受造界原有的纯洁。在山中圣训里,他严格地解释天主的计划:「你们一向听说过:『不可奸淫』!我却对你们说:凡注视妇女,有意贪恋她的,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」(玛5:27-28)。天主所结合的,人不可拆散。

    教会的圣传领会到,第六诫涵盖有关人类「性」的全部内容。

    二、贞洁的圣召
  7. 贞洁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,由此人在肉体与灵性方面得到内在的合一。性表示人是属於肉体的与生物的世界,但当男女完全地和终身地彼此交付,使性整合於人与人的关系时,性便属於个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。

    所以,贞洁的德行包括着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。

    人的完整
  8. 贞洁的人保存那在他内的生命与爱之力量的完整。这种完整确保人位格的一体性,反对任何伤害它的行为,因此不容双重的生活及语言。
  9. 贞洁需要学习自制,就是人性自由的训练。二者的取舍是明显的:人控制其情欲,则得平安;如果受制於它,则不愉快。「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行事,意即出於个人的心悦诚服而行事,而非出於内在的盲目冲动,或出於外在的胁迫而行事。人将自己由私欲的奴役中解放出来,并以自由选择为善的方式,追求其宗旨,同时又辛勤而又有效地运用合宜的方法,这样的人才算达到其尊严」。
  10. 谁愿意忠於洗礼誓愿,并愿抵抗诱惑,应注意下列方法:认识自己、实行合乎所处情况的灵修功夫、遵守天主的诫命、修练德行,并忠於祈祷。「实际上贞洁使我们重新整合;它把我们领回到我们因分散而失落的一体性」。
  11. 贞洁的德行由枢德中的节制之德所推动,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渗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贪求。
  12. 自制是一项长期努力的工作。不可认为一次获得即永远获得。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阶段都得重新努力。在某一时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,比如,在人格形成期、在童年及青春期。
  13. 贞洁有成长的规律,在不同阶段的过程中,会出现不完美甚至罪过的情况。「有操守及贞洁的人,经由许多自由的决定,日复一日地建立自己,因此他根据成长的阶段,认识、喜爱并完成伦理的美德」。
  14. 贞洁特别显出个人的功夫,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,因为「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,是互相依属的」。贞洁假定尊重人的权利,尤其是接受资讯和教育的权利。此资讯与教育该尊重人类生命中道德与精神的幅度。
  15. 贞洁是一种道德方面的美德。 贞洁也是天主的礼物、恩宠、属灵工作的结果。圣神赐给领洗而重生的人,效法基督的纯洁。
    完整的自我交付
  16. 爱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。在爱德的影响下,贞洁就像学习自我交付的学校。自制导向自我交付。贞洁使实践它的人,在近人面前,变成天主信实和仁爱的见证。
  17. 贞洁之德在友情中开展。贞洁指给门徒,如何追随并效法基督,他选择了我们作他的朋友,他把自己完全交付给我们,并使我们分享他的天主性。贞洁是不朽的许诺。

    贞洁明显地表达於对近人的友爱中。无论是同性或异性中间所发展的友情,对大家都是一大好处。友情导向灵性的共融。

    不同形式的贞洁
  18.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贞洁。基督徒「穿上了基督」(迦3:27)、各种贞洁的模范。基督的所有信徒,都被召叫,按照他们个别的生活方式,度贞洁的生活。在洗礼时,基督徒就已承诺要以贞洁引导自己的感情。
  19. 「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,而有不同的修练贞洁的方式:有些人守童贞或过独身奉献的生活,以卓越的方式更易专心事主;另一些人,不论已婚或未婚,均按道德律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」。已婚者须守夫妻间的贞洁,其馀的人须以节制实行贞洁:
    贞洁之德有三种形式:就是夫妇、寡居者及童贞者三种。我们不应赞美其一,而排斥其它。这就是教会的纪律丰富之处。
  20. 已订婚者被召以节制持守贞洁。他们受此考验,将发现彼此的敬重,并将学习在忠信与希望中,从天主那里彼此接纳。他们将把夫妻之爱特有的温存,保留到婚姻时。他们要彼此帮助在贞洁中成长。
    违反贞洁的罪
  21. 邪淫是错乱的欲念,或性快感不羁的取乐。每当人排除生育和结合的目的,而只求性快感,在道德上是错乱的。
  22. 所谓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,从而得到性的快感。「在一脉相传、恒久不变的传统中,无论是教会训导当局,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识,都毫不犹豫地肯定,手淫是一个本质上严重的错乱行为」。「无论其动机为何,在正规的夫妻关系以外,故意使用性功能,都违反其目的」。手淫是在性关系以外寻求性的享受,而「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,是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,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」。

    为对当事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作出一个公允的判断,也为指点牧民的行动,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、沾染恶习的影响、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,把道德责任减少甚至极为轻微。

  23.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(未结婚)的男女之性交行为。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,并违反人的性,因为性自然地导向夫妻的幸福及儿女的生育与教育。此外,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败坏,便是严重的坏榜样。
  24. 色情产品是把伴侣表达亲密之性行为,无论是真实的或伪装的,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。色情产品违反贞洁,因为它使夫妇行为变质,这原是夫妻彼此亲密的交付。色情产品严重地伤害参与的人(表演者、商人及社会大众)之尊严,因为每一个人为另一个人,变成低级快乐及不法营利的对象。色情产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觉的世界中,是严重的罪过。政府应阻止色情资料的生产与扩散。
  25. 卖淫伤害当事者的尊严,使其沦为肉欲快乐的工具。嫖客严重地犯罪相反自己:违反在洗礼时曾经承诺的贞洁,玷污自己的身体,圣神的宫殿。卖淫构成社会的大患。受害者通常涉及妇女,但也有男人、儿童及少年(在最後二者情况中,又增加了坏榜样的罪)。卖淫固然常是严重的罪过,但是穷困、压榨及社会的压力,可能减轻罪责。
  26. 强奸是指以暴力强行与一个人有性关系。它破坏正义与爱德。强奸深深伤害每一个人对尊重、自由、身体及道德完整的权利,造成严重伤害,能终生烙在受害者身上。强奸常是一项本质上邪恶的行为。如果是由父母所犯(乱伦),或是由师长对托付给他们教养的孩子所犯,则强奸更为严重。
    贞洁与同性恋
  27. 同性恋是指在男人间,或女人间,对同一性别的人,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。历经各世代及不同文化,它具有不同的形式。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。根据圣经,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,圣传常声明「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」,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,排除生命的赐予,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。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。
  28. 有为数不少的男女,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。同性恋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;正是这事实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。对他们应该以尊重、同情和体贴相待。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。这些人被召在他们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,如果他们是基督徒,应把他们由於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,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。
  29. 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。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,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,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,他们可以,也应该,渐次地并决心地,走向基督徒的成全。
    三、夫妻之爱
  30. 性是导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爱的。在婚姻中夫妇身体的亲密,变成心灵共融的记号和保证。为领过洗的人,婚姻的关系因圣事而圣化。
  31. 「男人和女人藉着夫妇本有而又独特的行为,彼此互相给予的性,不纯粹是生理的事,而是关系到人最内在之处。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,必须包含着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许、至死不变的全部的爱」。
    多俾亚从床上坐起来,对撒辣说:「妹妹,起来!我俩一同祈祷,祈求我们的上主,在我们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」。她便起来,於是一起祈祷,祈求上主保佑他们。他们开始祈祷说:「我们祖宗的天主,是应受赞美的!…是造了亚当,是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,作他的辅助和依靠,好从他们二人传生人类。曾说过:「男人独处不好,要给他造一个相称的助手」。上主,现在我娶这个妹妹,并不是由於情欲,而是出於真心真意。求怜悯我和她,赐我们白头偕老!」。他们和声答说:「阿们!阿们!」随後便睡了一夜(多8:4-9)。
  32. 「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是正当且高贵的行为。以合乎人性方式将之活出来,可表达并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,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」。性是喜悦和快乐的泉源:
    造物主自己……建立,使在彼此[生育的]功能中,夫妻体验到一种身体及心灵的快乐与满足。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乐与享受时,并没有犯任何罪过。他们接受造物主愿意他们作的事。不过,夫妻应该知道适可而止。
  33. 藉着夫妻的结合,婚姻的双重目的得以实现: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传递。婚姻的这双重意义及价值,不能分开,同时既不歪曲夫妻的灵性生活,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,及家庭的未来。

    男女夫妻之爱,因此置於忠贞与生育的双重要求之下。

    夫妻的忠贞
  34. 夫妇双方形成「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,此结合由造物主所建立,并由他赋予固有的法则。这结合藉婚姻盟约,就是由当事人无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」。二人决定性地、全部地彼此互相交托。他们不再是两个人,而是形成一个身体。由夫妻自由缔结的盟约,要求他们维持婚姻的专一性及不可拆散性。「天主所结合的,人不可拆散」(谷10:9)。
  35. 忠贞表示言出必行。天主是信实的。婚姻圣事使男女二人进入基督对教会的信实。藉着夫妻的贞洁,他们为此奥迹向世界作证。
    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,要对他们的妻子这样说:「我以手臂拥抱你,我爱你,我更喜爱你胜过我自己的生命。因为现在的生命不算甚麽,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,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……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,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,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」。
    婚姻与生育
  36. 生育是一个恩赐,是婚姻的一个目的,因为夫妻的爱自然地倾向於生育。孩子不是夫妇之爱的外在附加品,而是从夫妇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。因此,教会「站在生命的一边」。教会教导「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」。「教会训导当局多次讲的这端道理,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坏的关系,不可拆散的关系把夫妻行为的两种意义连在一起:结合和生育」。
  37. 夫妻奉召传衍生命,他们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。「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,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。他们应当知道,在履行这使命时,他们是造物主的合作者,又是解释者。因此,他们应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责任感,满全其任务」。
  38. 此责任的一个特点关乎调节生育。为了正当的理由,夫妻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。他们应查证自己的意愿,不是出於自私,而是出於慷慨,此慷慨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。再者,他们应按照道德的客观标准,来规范他们的行为:
    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的问题,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,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评估为标准,而应以人的本性及其行为作客观的标准;在真正夫妻之爱里,要尊重互相交付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。要做到这点,人们非诚心潜修夫妻的贞洁不可。
  39. 「在保持结合和生育这两个主要观点後,夫妇性行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爱的意义,以及指向人类最高尚的作父母的圣召」。
  40. 周期的节制, 即建基於自我观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节育方法,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的。这些方法尊重夫妇的身体,鼓励他们之间的恩爱,并有助於他们学习真正的自由。相反地,「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,或在进行中,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,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,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,或作为手段」,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。
    由於人工避孕,那表达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语言,被另一种客观上与之矛盾的语言取代,而後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。这不但导致人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,而且歪曲夫妻之爱的内在真理,因为这爱要求整个人的奉献。……人工避孕和应用安全期节育方法在人学和伦理上的区别,涵盖对人和性的两种看法,二者互不相容。
  41. 「再者,人人须知,人的生命及传递生命的任务,不仅限於此世,在此找不到其圆满的幅度和意义,而是常应针对人类永远的命运来了解」。
  42. 国家应为国民的福祉负责。因此,政府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。它可藉客观的和尊重人的资讯来干预,但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。政府总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动。他们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负责人。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。
    子女的恩赐
  43. 圣经与教会的传统习惯,都视人口众多的家庭,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。
  44. 当配偶发现不能生育时,其痛苦是强烈的。亚巴郎问天主说:「能给我甚麽?我一直没有儿子……」(创15:2)。辣黑尔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说:「你要给我儿子,不然我就要死!」(创30:1)。
  45. 针对为减少人类不孕症进行的研究,是值得鼓励的,条件是这些研究应「按照天主的计划与意愿,为人服务,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,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务」。
  46.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(精子或卵子的赠予,子宫借用),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。这些技术(异体人工受精和受胎)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、其所认识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权利。这也违背了「唯有夫妻,经过他们二人,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」。
  47. 这种技术,实行在配偶身上(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),可能伤害较少,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。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。使婴儿存在的行为,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为,而是「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,交托给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,对人的开始和去向,建立起技术的操控。这样作成的操控,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」。「如果生育不是当作夫妻行为的果实而要的,即不是夫妻结合的特有行为所要的,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……。只有尊重夫妻行为的意义以及尊重人之内在合一的关系,才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育」。
  48. 婴儿不是该有的,而是恩赐的。「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」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。不该把婴儿视为被占有的东西,如果这样,将成立所谓的「对子女有权利」。在此领域内,唯有婴儿才有真正的权利:就是「应该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,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」的权利。
  49. 福音明示,生理的不孕并非绝对的坏事。夫妻在已用尽医药的合法手段之後,仍然不孕,需要与基督的十字架结合,这是一切属灵生育的泉源。他们可以显示他们的慷慨,去认养被遗弃的儿童,或者去完成对别人的一些很费精神的服务。
    四、侵犯婚姻尊严的罪
  50. 通奸,系指夫妻的不忠。当二人发生性关系,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,即使是短暂的关系,他们就犯了通奸罪。基督谴责通奸,即使仅是欲念。第六诫及新约绝对禁止通奸。先知们揭发其严重性。他们视通奸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。
  51. 通奸是一种不义。犯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诺落空。通奸损害婚姻盟约的记号,伤害另一方配偶的权利,侵害婚姻制度,违反婚姻赖以建立的合约。通奸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,他们需要父母的稳定结合。
    离婚
  52. 主耶稣曾强调造物主的原有意愿, 他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。他废除了逐渐混进旧约中的容忍。

    在已受洗者之间,「完成而既遂的婚姻,除死亡之外,任何人间权力,或因任何原因,皆不得拆散」。

  53. 在教会法所规定的某些情形下,夫妻分居,但仍维持婚姻关系,能是合法的。
    如果民法离婚,是保障某些合法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法,比如子女的照顾或继承产业的维护,则可以容忍,而不构成伦理的过失。
  54. 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,是企图摧毁夫妇自由同意、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约。离婚违反救恩的盟约,婚姻圣事就是这盟约标记。离婚而重新结婚,虽为民法所承认,但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:重婚的配偶因此而处於公开及连续通奸的状态下:
    假如丈夫与其妻分离後,接近另一女人,他本人是奸夫,因为他对这女人犯下通奸罪;而与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奸,因为她引诱了另一女人的丈夫,倾心於她。
  55. 离婚是不道德的,也是因为它把错乱引进家庭及社会中。这种错乱产生严重伤害:配偶被遗弃,孩子因父母分离受到精神伤害,且多次是父母彼此争夺的对象;离婚的效果有传染性,成了社会真正的灾祸。
  56. 在一对配偶中,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离婚的无辜受害者,因此没有违反道德诫命。他们中的一方已诚实地努力忠於婚姻圣事,却感到不义地被遗弃,另一方则为了自己的严重过失,而破坏一个按教会法有效的婚姻,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。
    其它侵犯婚姻尊严的罪
  57. 那曾与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妇生活的人,由於切望皈依福音,有责放弃一位或多位妻子,其困境是可了解的。然而,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。它「根本与夫妻共融相背驰:因为多妻制直接否认天主从创世之初所启示的计划,它违反男女位格尊严的平等,因为在婚姻中,男女以爱而彼此给予是全部的,因而是专一的、排他的」。曾有多个妻子的基督徒,按正义他有重大的责任对前妻和子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。
  58. 乱伦系指血亲或姻亲之间,在禁止他们结婚的等级内,所发生的亲密关系。圣保禄曾痛斥这种特别严重的罪过:「我确实听说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……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亲的妻子姘居!……以我们的主耶稣的大能……我们将这样的人交於撒殚,摧毁他的身体……」。乱伦使家庭关系败坏,表示退回到兽性的地步。
  59. 成年人对受委托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,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罪相比。在此情况,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伦理完整的坏榜样,使他们终生留下创伤,并且有违教育的责任。
  60. 自由结合是当一对男女达到性亲密的关系,却拒绝给予法定和公开的仪式。

    这种结合方法是骗人的:在这种结合下,双方并不承诺任何事情,因而表示对另一方、对自己或对将来都缺乏信心,这种结合有甚麽意思呢?

    自由结合包括各种状况:姘居、根本拒绝婚姻本身、不能长期承诺受约束。这些情况都侵害婚姻的尊严;摧毁家庭的观念;削弱忠信的意识。它相反道德律:性行为应该只在婚姻内发生;婚外性行为常构成一个重罪,并被排除於圣事共融之外。

  61. 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,却要求一种「试婚的权利」。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,「过早的性关系,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,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」。肉体的结合,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,道德上才是合法的。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「试婚」。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、决定性的给予。
    撮要
  62. 「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」。
  63.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,天主给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严。每人应承认并接纳自己的性别。
  64. 基督是贞洁的模范。每一个领过洗的人,都被召叫,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,度贞洁的生活。
  65. 贞洁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。贞洁要求自我控制的练习。
  66. 手淫、行淫、色情产品及同性恋行为,都是严重违反贞洁的罪。
  67. 夫妻自由所缔结的盟约,包括忠实的爱。这盟约要求他们坚守婚姻的不可拆散性。
  68.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、恩赐和目的。夫妻传衍生命,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。
  69. 调节生育表现负责的生育计划中的一点。夫妻的意向虽是正当的,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(比如:直接绝育或人工避孕)。
  70. 通奸及离婚、多妻及自由结合,都严重地违反婚姻的尊严。 返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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